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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房屋租賃印花稅徵免相關規定 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被查獲者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倍至15倍之罰鍰】環球日報社 World News Media
【記者葉俞辰/金門縣報導】
金門縣稅務局表示,房屋租賃契約非印花稅課徵對象,但如果房東收取租金時在租約上註記收款金額並簽章以示收訖,則該租約已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依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採匯款方式支付租金時,如有另出具收據或在匯款單據上簽章代替收據者,也要依規定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印花稅以境內書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為課稅範圍;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類目完納印花稅;支取銀錢之簿、摺,應按收取數額逐筆貼用印花稅票,憑以付款之付款簿,由收款人在帳簿內簽名或蓋章,以代替收據者亦同,由付款人扣款代貼;另外,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被查獲者,除補繳本稅外,並處以漏貼繳印花稅額5倍至15倍之罰鍰,請民眾審慎檢視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或相關收據是否具有銀錢收據性質,若有是類情形且漏繳印花稅者,請主動補繳印花稅,避免受罰。
稅務局提醒,如果房客以開立匯票、本票或支票給付租金,且房東出具之收據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等字樣,依財政部函釋規定,該收據非屬銀錢收據性質,免納印花稅;還有採行動支付方式給付,未書立銀錢收據者,同樣免納印花稅。因此房屋租賃是否課徵印花稅主要在於「有無開立具銀錢收據性質之憑證」,以下案例供民眾參考:
案例一:
甲房客以現金支付乙房東租金新臺幣5萬元,乙房東於收款時在甲房客持有的租賃契約上簽章以示收訖,該租約屬代替銀錢收據性質,應按千分之四貼繳 200 元印花稅。
案例二:
甲房客以匯款方式支付乙房東租金新臺幣5萬元,乙房東在甲房客之匯款單據上簽章以示收訖,該收據仍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貼繳 200 元印花稅。
案例三:
甲房客以開立支票方式支付乙房東租金新臺幣5萬元,乙房東在收據上載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該收據免納印花稅。
案例四:
甲房客以手機台灣 Pay繳付乙房東租金新臺幣5萬元,未另出具收據,免納印花稅。
如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82-325197轉分機202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