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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0
【有關民眾陳情「遭員警開立危險駕駛罰單」一案,三民二分局查處後建請撤銷危險駕駛罰單】環球日報社 World News Media
【記者廖銘瑞/高雄報導】 三民二警分局交通分隊周姓員警於10月25日11時許,執行車禍處理勤務,勤畢返隊途中在大順二路與建興路口見楊男駕駛之自小客車無故於快車道暫停(號誌時相為綠燈),便予以攔停盤查。
因該車非遇突發狀況於快車道暫停,已對後方來車產生危害,該員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1項4款予以掣單舉發。
後續經交通組審視民眾提供之行車紀錄器、分局警用車輛行車紀錄器及員警密錄器等影像畫面,楊姓駕駛人原行駛於三民區大順二路綠燈欲左轉建興路,惟發現該路口設有禁止左轉標誌後,因對行車路線未熟悉,而有煞車之動作,然亦立即向前繼續行駛。
本案經檢視各項行車紀錄器、秘錄器影像及參酌楊民與附載人對話內容,確認楊民駕駛行為未符合惡意逼車相關構成要件,違規舉發事實有爭議,將主動函請交通局裁決中心建請撤銷危險駕駛罰單。
警方呼籲,民眾駕車務必遵照道路號誌、標誌及標線行駛,並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以確保行車安全。分局亦將加強教育員警交通違規之認知,精確交通執法,以符交通安全執法規範,並減少民怨。
楊男對行車路線未熟悉,而有煞車之動作。(三民二警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