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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8 【擦撞路邊車輛害「後視鏡噴飛」,警一小時內火速破案】環球日報社 World News Media

【記者沈虹諭/台中市報導】

    113年5月17日8時58分左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警員姜孟緯接獲紀姓民眾報案,稱於北屯區昌平東六路658號前有交通事故。紀民表示稍早將車臨停在路旁時,突然聽到一個巨大聲響,只見一台黑色汽車速度飛快由左側通過,並撞飛了愛車的左後視鏡,而該部黑色汽車在碰撞後完全沒有停下就直接離去。
    警方抵達現場,發現遭撞車輛的左後視鏡整顆被撞飛到路旁的人行道上,隨即啟動調查程序,並透過報案人車上的行車紀錄器鎖定肇事車輛相關特徵及車牌號碼後,立刻聯繫該車駕駛黃姓男子到案說明,整起偵破過程不到一個小時。    
    黃男到案後,起初辯稱當下並沒有感覺碰撞,因此未留在現場通報警方處理。經警方提示車損照片、行車紀錄器以及監視器畫面等相關影像後,黃男始坦承其錯誤並表示感到相當後悔。姜員針對黃男的肇逃行為依法開罰並告誡黃男,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報警並留在現場處理,不可存有僥倖心理。警方於事故發生後不到一小時就火速破案,紀民對警方的專業和破案的效率,表達高度讚賞及感激。
    警方呼籲,無論事故大小,發生車禍後應即刻停車並通知警方前來處理,以釐清肇事責任。逕自離開事故現場不僅無助於問題解決,還可能被視為肇事逃逸逃離事故現場。警方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予以告發。